当事人及家属自查指南|快速判断行贿行为的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2025-07-31

李庆铎  北京和颐律师事务所

引言:同样是送钱,为何有的追责单位,有的却判人坐牢?


在我国当下的政治政策及经济环境下,“行贿”是很多民营企业家的难言之痛。在不少刑事案件中,“行贿”往往是一个“顺带处理”的罪名。刑法中,有七个罪名与行贿行为相关,当控方掌握一定支付凭证或银行流水,即便上下游单位双方关系良好、项目本身已落地实施,也可能引发“行贿”追责。

但现实中,行贿行为的“主体”认定却常常模糊。一份付款凭证,到底是单位授权的正常业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非法延伸?是公司行为,判罚单位?还是自然人行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很多当事人及家属,直到判决书落下,才意识到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别意义重大:量刑标准,天壤之别。


因此,本文不拘泥于单一罪名,结合《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参考我们办理过的典型案件,从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其他行贿相关罪名中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角度出发,提供一套简明易行的初步判断方法,帮助当事人及时识别法律风险、做好应对准备。(因介绍行贿罪不存在单位犯罪,不在本文的讨论之中)


一、从罪名构成看: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核心区别是什么?——以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别作为参考


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93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贿资金的来源、非法利益的归属以及是否代表单位意志。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 条)适用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单位名义下,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需满足以下要件:


资金来源:单位资金

决策过程: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同意或默认

利益归属:为单位谋取利益(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许可等)


单位行贿罪的典型案例,是“企业送礼给政府官员,为获得某个工程或资质”,款项由公司账户出,行为由老板或管理人员安排实施。但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贿一般无法认定为单位行为。


行贿罪(《刑法》第389 条)指自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主要特征:


资金来源:个人资金,或虽出自单位但为个人行为

决策过程:行为人私自决定,未通过单位内部程序

利益归属:为个人谋利(升职、调动、规避处罚等)


在很多案件中,行为人表面上以单位名义办事,实质上却为自己“打点关系”,比如为了保住职位、争取提成。这种“挂公章行私事”的行为,可能被定性为个人行贿。


二、当事人及家属快速判断三步法


为了帮助当事人或其家属快速厘清风险,可以尝试从以下三方面初步判断行贿行为的性质:


第一步:资金来源分析

由单位的资金支付,且有记账凭证,可能构成单位行贿;

由个人的资金转账,或现金形式交付,多为个人行贿


资金来源不能只关注直接来源,而应当追溯到最终来源,如果是单位资金通过个人账户或者由个人取出现金后行贿,也应当属于单位行贿。


第二步:行为决策的逻辑

如属集体决策或负责人审批,倾向认定为单位行为;

如为员工私自操作、越权交付,则可能认定为个人行为


即便钱从单位账户出,但如果付款人是个人擅自操作、规避财务流程,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贿。


第三步:真实受益对象的判断

行贿换来的是否为单位利益(项目中标、合同签订、企业利润)?

还是行为人自身利益(职务稳定、升迁、免责、个人收入)?


司法机关在定性过程中,往往会重点关注“谁从中得利”,关于单位获益后的二次分配,往往出现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对于不正当利益的二次分配,不应简单等同于“归于个人利益”。


有观点认为,即便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公司名义实施行贿,若其行为的最终目的在于个人获利,应从实质角度认定为个人行贿而非单位行贿。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忽视了公司制度中“主体独立”与“利益间接性”的基本逻辑。通常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与公司的利益在方向上确有一致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获利即等于个人直接获利。


即使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在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后通过分红等方式间接获得收益,这种收益也是在企业依法履行分配程序、扣除经营成本后的正常利润分配,属于合法范围内的二次分配或利益流转。因此,单位通过行贿取得的非法利益,在公司层面形成占有之后的再分配行为,不能据此断定“利益已归于个人”


三、实务提醒:为什么主体认定如此重要?


主体不同,量刑标准不同,法律后果差异巨大。此类案件辩护的第一步,往往是厘清行贿的动因、决策过程与利益归属,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做明确分离,防止不当“扩大化”处理。


结语:法律责任应精准匹配,不该“谁送钱谁入罪”


在当前依法治国、反腐常态化的背景下,在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司法倾向影响下,行贿行为的查处已更为频繁。但精准执法、适度用刑,依然是刑事司法应坚持的底线。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理清事实、界定行为性质,是争取宽缓处理、乃至无罪辩护的前提。建议在案件早期即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资金流、决策逻辑、受益主体三类证据,避免因指控模糊、推定错误而承担不应有的刑责。


注:当事人及家属自查指南系列文章,不是与法律人严谨深入地探讨罪与非罪或者此罪与彼罪的问题,目的是通过易懂的形式,帮助“不懂法”的当事人或家属初步判断正在面对的刑事案件,为他们的刑事追诉应对策略提供支持。